独立法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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