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