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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