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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