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