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