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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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