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