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