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