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五十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