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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