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