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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