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