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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