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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