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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