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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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