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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