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