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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