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