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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