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