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