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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