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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