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