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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