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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