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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