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