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