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