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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