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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