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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