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