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