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