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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