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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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