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