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