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