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