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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