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