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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