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