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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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