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