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