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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