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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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