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辅助生殖技术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随机抽查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随机抽查可重点针对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超出批准的技术类别、执业地址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工作人员超出注册的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行为;
(三)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
(四)实施代孕或参与实施代孕的行为;
(五)擅自进行无医学指征性别选择的行为;
(六)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资质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七)放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八)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落实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等伦理原则的情况;
(九)辅助生殖机构内部管理和质控机制建设情况;
(十)实验室管理情况;
(十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发症的防治情况;
(十二)病案书写质量及医疗档案管理情况;
(十三)与临床、实验室质量密切相关的数据质控和分析情况;
(十四)其他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