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七条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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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