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依法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的,应当由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参照本办法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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