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