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