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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