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