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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