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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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